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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獲悉,離家出走多年的陶某回老家江陰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結果意外發現,自己在19年前就被法院宣告“死亡”了,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他還能“復活”嗎? 事情要從1995年說起。當年,陶某和妻子錢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陶某負氣離家,多年來一直杳無音訊。陶某家人多方尋找也一直沒有結果。2005年3月,陶某的母親馬某,向法院申請宣告陶某死亡,經陶某所在單位、社區、公安部門核實,確認陶某已經離家出走10年,下落不明。
法院依法發出尋找陶某的公告,1年公告期屆滿后,仍沒有陶某的下落,于是判決宣告陶某死亡,公安機關也注銷了陶某的戶籍。可到了2024年6月,陶某達到退休年齡,他就回江陰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這才意外發現自己被宣告死亡,戶籍已被注銷。于是,陶某向法院申請撤銷宣告他死亡的判決。
江陰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婷婷表示:“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因陶某被其母親馬某申請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并與家人取得聯系,其本人作為申請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符合撤銷死亡宣告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法院受理后,詢問了陶某以及他的母親馬某,查明申請人的確是陶某本人,最終,依法作出了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陶某從而在法律意義上“死而復生”了。 法官介紹,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擬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生理上的死亡。對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現出現的一些情形,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江陰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婷婷介紹:“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與其家人重新取得聯系,或者有人確知其下落等,只要確認該自然人仍然存活,結束其生死不明的狀態即可。然后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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