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5-9-13 09:47 編輯
一男子佯裝購買黃金首飾,試戴時趁店主不備,搶了黃金項鏈扭頭就跑……近日,江陰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黃金搶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鐘某因生活拮據,萌生了通過搶奪黃金獲取錢款的歹意。2024年11月9日晚20時許,鐘某走進某珠寶店,假意要購買黃金項鏈。在試戴過程中,他將1條黃金項鏈戴在脖子上,另1條黃金項鏈拿在手中比較,后趁店主顏某轉身未留意,且身處柜臺內無法及時追趕之機,突然帶著上述2條黃金項鏈狂奔逃離現場。 當晚22時許,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當場扣押贓物黃金項鏈2條(足金,質量分別為37.52克、46.53克),合計價值人民幣5312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鑒于被告人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結合被害人損失挽回情況,法院最終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說法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莫讓一時沖動蒙蔽理智,面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物,切記不得“上頭”,“拿了就跑”終究逃不出法律的嚴懲。公安機關偵辦迅捷、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任何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同時,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在佩戴、展示、銷售貴重飾品時,務必提高防范意識,加強安防措施。如遇不法侵害,不要驚慌失措,第一時間報警并提供有利線索,以便快速追回財物,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來源:刑事庭、江陰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