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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孩子是本能,管孩子是責任。 小孩街邊踢球致人受傷,家長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道路并非游樂場,安全教育要做好,別等出事再后悔。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17時,10歲的高小某和9歲的蔣小某在江陰市某道路邊相互傳遞式踢足球,傳球時足球失控滾到車道,與車道上林某正常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電動車壓到足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傷。
據介紹,當時沒有家長在現場,是路人撥打了報警電話,由救護車送林某去醫院。林某被診斷為左小指的指骨骨折,并進行了內固定手術,陸續花費了1.4萬余元的醫療費。
因受傷無法工作,加上車輛損壞費用,林某產生各項損失共計35543.92元。
林某出院后在交警隊組織下進行過調解,當時一名小孩的家長到現場,另外一名小孩的家長沒有來。雙方對賠償的認定差距較大,該名小孩家長只愿意賠償2000元,而林某光醫療費用就有1.4萬余元,最后沒有調解成功。
案件裁判
后林某將高小某、蔣小某及他們的父母告上法庭。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165、1168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高小某、蔣小某在交通情況復雜的街邊相互傳遞式踢球,應共同負有防范足球脫離雙人控制致人損害之共同注意義務,高小某、蔣小某未盡防范義務,使球脫離雙人控制后竄到車道,與車道上林某正常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電動車壓到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高小某、蔣小某構成共同過失侵權。
林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緩慢,無違反交通規則情形,高小某、蔣小某所踢的球飛行速度較快,林某對路邊突然竄出的球體不具有預見可能性,林某對損害后果不具有過錯,故高小某、蔣小某應對林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高小某、蔣小某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遂判決由兩人的監護人徐大某、高大某、孫大某、蔣大某對林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愛子之心,人皆有之;護子之責,法有明定。本案系未成年人(兩名兒童)在車流不息的道路邊踢球,致足球滾入機動車道,外賣員騎行避讓不及摔倒受傷引發的糾紛。 法院依法判決兩名兒童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其核心警示意義在于為廣大家長敲響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警鐘,家長監護絕非簡單“在場”,核心在于預判風險并有效干預。道路是明確的高危區域,任由孩童在此踢球,暴露出監護人對環境危險性的漠視和對孩子行為的失控。事故不僅造成無辜第三者人身損害,更讓家庭面臨經濟賠償。家長們須以案為鑒,警惕道路、水域等危險環境,堅決制止孩子在危險場所嬉戲玩耍,日常強化安全教育,培養孩子規則意識。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濱江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