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30瓶“白酒”, 喝掉11瓶后, 消費者魯某才發現, 這些酒竟然在官方平臺“查無此酒”! 感覺自己買到假酒的魯某, 一紙訴狀將網店經營者甲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退還全部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基本案情
魯某起訴稱其在甲公司開設的網店買到假酒,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2055.1元并賠償十倍價款20551元。 江陰法院經審理查明:魯某在甲公司所開設的網店購買了“貴州賴茅1915醬香白酒53度500m1 5年陳釀”共30瓶,付款2055.1元,用于聚餐。魯某陳述,其購買的30瓶案涉白酒,自己喝了、用了11瓶,現在剩19瓶。案涉白酒外包裝盒子上、酒瓶上均載明: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賴茅酒廠”,生產許可證號“QS520015019988”,未標明聯系方式。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信息查詢平臺查詢,沒有查詢到“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賴茅酒廠”、“QS520015019988”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記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沒有查詢到“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賴茅酒廠”的工商信息。
部分證物截圖
案件裁判 江陰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如下: 甲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魯某退還貨款2055.1元,支付賠償20551元。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案涉白酒屬于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甲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查驗供貨者的有效身份信息、許可證等文件,而案涉白酒上載明的“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賴茅酒廠”、“QS520015019988”的內容,經核查均沒有對應的公示記錄,故案涉白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甲公司銷售案涉白酒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同時也未到庭提供案涉白酒的合法進貨來源,甲公司屬于明知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此外,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魯某是超出合理生活需要的知假買假。對魯某要求甲公司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
在網購過程中,消費者如買到假貨,應依法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01、應該起訴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原則上應向銷售者索賠,不清楚銷售者的具體身份的,可以申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在以下3種情形下,消費者可起訴網絡交易平臺:(1)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信息;(2)網絡交易平臺上有對商品作出額外的承諾;(3)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費者可要求平臺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2、去哪里起訴?網絡購物所引發的糾紛即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消費者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3、何種情況下適用退一賠三、退一賠十的規定?此為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決維護,也是對構建安全、誠信的市場環境的司法保障。法律倡導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消費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為,應通過保留購物憑證、向監管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需要兼顧誠信原則,切勿濫用權利。經營者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對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誠信經營,防范經營風險,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來源:長涇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