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記者從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該局近期查處了一起某藥店從不具備資質企業購藥銷售的典型案例。2025年5月9日,該局收到江陰市醫療保障局關于移送2例問題線索的函,稱江蘇嘉倫光彩大藥房有限公司佳楠大藥房涉嫌銷售來源不明的藥品。佳楠大藥房2025年1月1日至1月11日銷售的5盒復方甲氧那明膠囊,藥品追溯碼與江陰市廣益大藥房銷售的上述藥品一致,且廣益大藥房為一次銷售,佳楠大藥房為二次銷售。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間從江陰市廣益大藥房有限公司現金購買復方甲氧那明膠囊、滑膜炎片、磷酸奧司他韋膠囊(批號:0000119877)放于當事人藥店中進行銷售。其中: 復方甲氧那明膠囊共購買3盒,銷售3盒,進價65元/盒,采購金額195元,售價65元/盒,銷售金額195元,無利潤。 滑膜炎片共購買10盒,銷售2盒,剩余8盒,進價25元/盒,采購金額250元,售價25元/盒,銷售金額50元,無利潤。 磷酸奧司他韋膠囊(批號:0000119877)共購買20盒,銷售20盒,進價55元/盒,采購金額1100元,銷售價70元/盒,銷售金額1400元,利潤300元。 三種藥品的貨值金額一共是1545元,違法所得1645元。
此外,當事人雖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直接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但提供了其從江陰市廣益大藥房有限公司采購相應藥品的進貨票據。票據顯示,這些藥品均為廣益大藥房從正規渠道購進。同時,當事人也提供了銷售上述藥品的相關處方。
然而,需指出的是,江陰市廣益大藥房有限公司本身僅為藥品零售企業,并不具備向其他藥店銷售藥品的資質。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該局綜合考量,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1645元;罰款50000元。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祝富 通訊員 劉星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