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5-12-6 09:29 編輯
案件快遞
老李是一起案件的原告,法庭上,他表示自己與小余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收購不良資產債權;合作期間,小余向自己提出借款100萬元用于該合作項目公關等花費,自己便向小余銀行賬戶匯入100萬元。后雙方終止合作,小余并無歸還該筆款項的意愿,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借款。
小余辯稱,老李主張轉賬給自己的100萬元,并非是出借的款項;老李履行合作協議過程中需要交納拍賣保證金,但缺少資金,自己臨時向案外人借款100萬元本票并背書轉讓給老李;老李收到退還的拍賣保證金后,以轉賬形式返還給他。因此,本案100萬元系其臨時拆借給老李款項的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老李僅依據向小余轉賬100萬元的轉賬憑證,主張該款系小余向自己的借款,但小余抗辯該款系老李償還雙方間因履行合作協議而結欠小余的其他債務,并提供了小余背書轉賬給老李妻子的100萬元本票憑證。 法院認為,小余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主張,老李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但老李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轉賬給小余的100萬元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故法院對于老李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糾紛中,銀行轉賬憑證雖能證明資金交付事實,但并不能當然地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借人僅提供轉賬憑證的,借款人若抗辯該款項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如還款、投資、貨款等)而產生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則出借人仍負有進一步證明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有力證據進行證明,出借人將可能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為避免在此類訴訟中敗訴,提醒大家在借貸時,務必強化證據意識: 1、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核心條款; 2、保留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中關于借款、催款的明確意思表示; 3、備注款項性質:轉賬時務必在附言中注明“借款”字樣。 切記:發生大額資金往來,一定保存好證據。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唯有完備的證據,方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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